《山東省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公共安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于2025年10月31日以山東省人民政府令第371號對外公布,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讓無人機安全有序飛行
按照《辦法》,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俗稱“無人機”)是指除軍用和警察、海關、應急管理部門轄有外,沒有機載駕駛員、自備動力系統的航空器,按照性能指標分為微型、輕型、小型、中型和大型。
無人駕駛航空新業態是低空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截至2024年底,山東經營性無人機及通航企業達1486家,實名登記無人機7.1萬架,持證操作員1.81萬人。同時,因飛行動態監管難、違法溯源難、違法成本低,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黑飛”“擾航”事件頻發,對公共安全乃至國家安全構成威脅。此次出臺的《辦法》進一步加強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及相關活動的安全監管,筑牢安全底線,以高水平安全保障低空經濟高質量發展。
《辦法》共分為6章,39條,包括總則、工作機制、飛行安全、監督管理、法律責任、附則。
《辦法》明確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公共安全管理遵循的原則和工作機制,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協調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公共安全管理工作,并對公安機關應當加強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公共安全管理以及交通運輸、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的職責分工作出規定。
明確飛行報批、行為規范、禁止行為等
《辦法》強化飛行安全監管,規定使用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實施飛行活動的單位和個人,依法需要取得相關資質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規定了飛行報批、行為規范、禁止行為、飛行避讓以及異常情況報告義務等。
在飛行報批上,《辦法》明確單位和個人組織、使用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實施飛行活動,依法需要提出飛行活動申請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通過國家無人駕駛航空器一體化綜合監管服務平臺提出。飛行活動申請已經獲得批準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向空中交通管理機構報告預計起飛時刻和準備情況,經空中交通管理機構確認后方可起飛。
在行為規范上,《辦法》規定操控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實施飛行活動應依法取得有關許可證書、證件,并在實施飛行活動時隨身攜帶備查;實施飛行活動前做好安全飛行準備,檢查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狀態,并及時更新電子圍欄等信息;實時掌握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動態,實施需經批準的飛行活動與空中交通管理機構保持通信聯絡暢通,服從空中交通管理,飛行結束后及時報告;按照國家空中交通管理領導機構的規定保持必要的安全間隔;操控微型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的,保持視距內飛行;操控小型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在適飛空域內飛行的,遵守國家空中交通管理領導機構關于限速、通信、導航等方面的規定;在夜間或者低能見度氣象條件下飛行的,開啟燈光系統并確保其處于良好工作狀態;實施超視距飛行的,掌握飛行空域內其他航空器的飛行動態,采取避免相撞的措施;受到酒精類飲料、麻醉劑或者其他藥物影響時,不得操控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國家空中交通管理領導機構規定的其他飛行活動行為規范。
在禁止行為上,《辦法》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利用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禁止實施9類行為:未經批準在管制空域內實施飛行活動;違法拍攝軍事設施、軍工設施或者其他涉密場所;擾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工作秩序或者公共場所秩序;妨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投放含有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內容的宣傳品或者其他物品;危及公共設施、單位或者個人財產安全;危及他人生命健康,非法采集信息,或者侵犯他人其他人身權益;非法獲取、泄露國家秘密,或者違法向境外提供數據信息;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辦法》還規定操控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實施飛行活動,應當遵守下列避讓規則:避讓有人駕駛航空器、無動力裝置的航空器以及地面、水上交通工具;單架飛行避讓集群飛行;微型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避讓其他無人駕駛航空器;國家空中交通管理領導機構規定的其他避讓規則。
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過程中發生異常情況時,組織飛行活動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立即采取處置措施,服從空中交通管理機構的指令,并按照規定向空中交通管理機構報告有關情況。
《辦法》明確不明空情和違規飛行的處置程序和措施,并對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和反制設備的相關專門性技術問題進行鑒定認定的機制作出規定。
《辦法》強化對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的全鏈條、全方位、全周期監管。規定省人民政府組織建立低空飛行管理服務平臺,與國家無人駕駛航空器一體化綜合監管服務平臺等信息化系統聯通,推動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生產、登記、飛行服務、監控警示等數據在不同層級、部門和單位之間共享利用。強化對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從設計、生產、銷售、租賃到實名登記、投保的全鏈條監管措施;對空域劃設、警示標志設置、限飛措施、反制設備的配備設置,根據上位法規定和實踐狀況作出細化規定;對機場防控、大型活動防控等防控重點作出針對性規定,并規定了公眾舉報等社會監督方式。
違規飛行將受罰
法律責任方面,《辦法》規定,使用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強制性國家標準的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實施飛行活動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飛行,給予警告或者處1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辦法規定,公安、交通運輸、工業和信息化、市場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單位在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公共安全管理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職責或者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違反本辦法規定,造成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